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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導則是什么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和農村污水處理(規模一般小于等于10000 m3/d)、污水處理廠出水深度凈化、黑臭河道治理等新建、擴建和改建人工濕地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其它類似性質的污水采用人工濕地工藝凈化時可參照本指南執行。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除應符合本指南的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0014-2016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41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03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4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31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GB 50252 工業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 50268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334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CJJ/T 54 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
CJJ 60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CJJ 113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CJ/T 3008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
HJ 2005-2010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規范
CECS 162 給水排水儀表自動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
RISN-TG006-2009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導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人工濕地constructed wetland
人工濕地是人為模擬天然濕地系統結構和功能而建造的、可人工控制運行的濕地系統,由圍護結構、防滲系統、填料、水生植物及集配水系統等部分構成,利用填料、植物、微生物的三重協同作用對受污染水進行處理的一種工藝。
根據水流形態,人工濕地分為表面流人工濕地和潛流人工濕地。潛流人工濕地進一步分為水平潛流人工濕地、垂直流人工濕地和復合垂直流人工濕地。
3.2
表面流人工濕地 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指污水在填料表層以上,從池體進水端水平流向出水端的人工濕地。
3.3
水平潛流人工濕地subsurface horizontal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指污水在人工濕地填料層表面以下流動,從池體進水端水平流向出水端的人工濕地。
3.4
垂直流人工濕地vertical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是指污水從池體頂部通過填料垂直流向池體底部的人工濕地,一般采用間歇進水運行方式,池體處于不飽和狀態。
3.5
復合垂直流人工濕地 integrated vertical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由兩個底部相連的池體組成,污水從一個池體垂直向下流入另一個池體中后垂直向上流出。
3.6
組合式人工濕地combined Constructed Wetland
由多個同類型或不同類型人工濕地池體構成的污水處理系統。
3.7
預處理 pretreatment
在人工濕地前設置的處理單元,主要是去除污水中漂浮物、油脂類污染物、懸浮物等,降低濕地污染負荷,防止濕地堵塞。
3.8
水力停留時間 hydraulic retention time
指待處理水在人工濕地處理區內的平均停留時間。
3.9
污染物面積負荷pollutants load rate
指單位面積人工濕地在單位時間內接受并將其降解到預定程度的污染物量。
3.10
表面水力負荷hydraulic loading rate
指每平米人工濕地在單位時間內處理的污水量。
3.11
水力坡度hydraulic slope
指水在人工濕地內,沿水流方向單位滲流路程長度上的水位下降值。
3.12
填料 filling material
指在人工濕地床體內用以提供人工濕地植物與微生物生長并對污染物起過濾、吸附作用的填充材料,包括石英砂等。
3.13
滲透系數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指水流在人工濕地填料或防滲層中,單位水力坡度條件下單位時間內流動通過的距離。
3.14
孔隙率void fraction
指人工濕地填料層中,存在于填料間的孔隙體積占總體積的百分比。
4 符號
A:人工濕地面積;
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CODCr:化學需氧量;
L:人工濕地長度;
n:人工濕地填料孔隙率;
NA:污染物面積負荷;
NH3-N:水中氨氮含量;
q:表面水力負荷;
Q:人工濕地進水流量;
SS:懸浮固體物含量;
S0:進水污染物濃度;
S1:出水污染物濃度;
T:水力停留時間;
5 設計要求
5.1 選址與總體布置
5.1.1人工濕地選址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綜合考慮服務區域范圍內的污水產生量、分布情況、發展規劃以及變化趨勢等因素。
a) 少拆遷,少占地。
b) 不受洪澇災害影響。
c) 處理城市污水或者村鎮生活污水且處理量大于300 m3/d的人工濕地工程,如靠近城區、居住區時,宜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并與居民區的防護距離應大于300 m。
d) 處理生活污水或者采用表面流人工濕地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與居民區有一定的防護距離。
e) 宜優先考慮具有自然坡度的洼地或塘,以減少或不用提升設施達到重力排放。
f) 宜靠近受納水體或便于回用的地點。
g) 具有方便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
5.1.2人工濕地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以下原則:
a) 應充分利用場地環境條件,按照使用功能和流程要求,構筑物的布置應緊湊、合理,構筑物間距應滿足施工、設備安裝、填料裝填及日常管理的要求。
b) 綜合用房、預處理系統、消毒系統等建(構)筑物宜分區域集中布置,且建(構)筑物之間應考慮風向、距離、便于管理等因素。
c) 應結合濕地植物配置、景觀設施建設,形成與周圍環境協調、自然的濕地風貌。
5.1.3廠區的高程布置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符合排水通暢、能耗低、投資少等要求,多單元濕地系統高程設計應盡量結合自然坡度,采用重力流形式,需提升時,宜一次提升。
5.1.4用于景觀水體旁路處理的人工濕地選址除滿足本指南4.1.1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宜靠近取水方便的位置。
b) 凈化后的水體補水位置利于水體循環。
5.1.5處理城鎮或農村污水且處理量大于100m3/d,處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或者對景觀水體進行旁路凈化且處理量大于300m3/d時,人工濕地并聯處理單元不宜少于兩個。
5.1.6并聯運行的預處理構筑物之間應設均勻配水裝置。當人工濕地占地面積較大時,應考慮通過縮短配水管道長度或者增大末端管道管徑、設置調節閥門等措施保障人工濕地配水均勻。
5.1.7人工濕地處理設施應設置通向各構筑物和附屬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宜優先選擇環形車道。可視場地情況采用單車道或者雙車道,采用單車道時,車行道寬度為3.5m~4.0m;采用雙車道時,車行道寬度為6.0m~7.0m。
b) 車行道的轉彎半徑宜為6.0m~10.0m。
c) 人行道的寬度宜為1.5m~2.0m。
d) 通向高架構筑物的扶梯傾角宜采用30°,不宜大于45°。
e) 車道、通道的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規范的要求,并符合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
5.1.8 人工濕地的建設規模應以近期規模為主,預留出遠期擴建用地。小型工程可一次性建成附屬工程。
5.2 設計水量
5.2.1處理城鎮、農村生活污水時,生活污水量宜根據服務范圍內實際調查的污水量確定。當缺乏污水量調查資料時,可通過綜合生活用水量指標和折污系數確定。
5.2.2當用于污水處理廠出水深度凈化時,應根據需要深度凈化的水量確定人工濕地設計水量。
5.2.3當用于景觀水體旁路處理時,應根據不利條件下景觀水體補水量或者循環水量確定人工濕地設計水量。
5.2.4當用于處理合流制系統溢流污水、分流制系統初期雨水調蓄池出水時,應根據調蓄池雨后放空時間設計人工濕地系統進水量。
5.3設計水質
5.3.1 人工濕地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處理城鎮污水時,應對進水水質進行調查,缺乏調查資料時,可參照現行國標《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的有關規定或者周邊地區同類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確定。
b) 農村居民生活污水水質應通過實測確定進水水質,缺乏實測資料時可參考《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實用技術指南》確定。
c) 對污水處理廠出水進行深度凈化時,應結合污水處理廠設計出水水質和實際出水水質確定。人工濕地進水中鹽度一般應控制在小于等于3000mg/L。
d) 對景觀水體進行旁路處理時,可根據景觀水體現狀調查水質及未來水質預測綜合確定。
5.3.2人工濕地工程應根據受納水體環境容量以及國家和河北省現行的有關標準,合理確定出水水質,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適用于城鎮、農村污水處理時,應符合現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的有關規定或者根據環評結果確定。
b) 人工濕地出水進行回用時,應符合相應回用途徑污水再生利用水質標準的要求。
c) 用于污水處理廠出水深度凈化或者水質穩定時,應根據受納水體水質要求或者出水利用途徑確定。
d) 用于景觀水體旁路處理時,應結合景觀水體規劃功能和現狀水質確定。
e) 用于合流制系統溢流污水或者雨水徑流污染處理時,人工濕地出水SS應小于等于60mg/L或對SS的去除率大于等于60%。
5.4工藝流程
5.4.1人工濕地處理工藝流程應根據進出水水質、人工濕地類型、建設規模、占地面積、地形特點及技術經濟指標等因素確定。
5.4.2用于處理城鎮或者農村生活污水時,宜選取以下工藝流程:
生活污水→格柵→調節池(根據情況選用)→預處理系統→人工濕地→深度處理(根據情況選用)→排放或回用
5.4.3用于污水處理廠出水深度凈化時,宜采取以下工藝流程:
污水處理廠出水→中、細格柵→人工濕地→排入水體或回用
5.4.4用于景觀水體旁路處理時,宜采取以下工藝流程:
攔污柵→取水→預處理系統(根據情況選用)→人工濕地→消毒(選用)→回用
5.4.5用于合流系統溢流污水或者雨水徑流污染處理時,宜采取以下工藝流程:
調蓄池→預處理系統→人工濕地→深度處理(選用)→排放或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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