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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應急池的提法最早是由于吉林石化污染事故引起,后根據GB50283-2009《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規定,化工建設項目應設置應急事故池。但是關于應急事故池的計算方法問題,并沒有很明確說明。按照目前應急事故池容積的確定方法,并不一定能保證事故時廢水不溢出地面。
目前計算應急事故池容積的依據主要有三個:一個為中國石化建標[2016]43號《水體污染防控緊急措施設計導則》(以下簡稱“導則”);一個為《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 50483-2009)(以下簡稱“規范”);還有一個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企業標準《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09),該標準與“導則”雷同。由于“導則”的方法比較具體,各項參數都可以落實,因而一般按照“導則”的規定計算應急事故池的容積。很多設計人員將按照“導則”中公式計算的結果,直接作為事故池的有效容積(“導則”和“規范”都未直接提出事故池容積安全余量要求。)
確定應急事故池容積的諸多因素中有兩個重要因素:消防用水量和發生事故時可能進入事故池的雨水量,按現行設計規范計算的這兩個量都不是最大值。
消防用水量:按現行消防設計規范,根據消防給水流量和火災延續時間的乘積計算得到,而現行消防規范中規定的消防給水流量是設計必須保證最小流量,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延續時間是設計中必須保證最小時間,因此,由兩者的乘積得到的消防用水量是設計必須保證的最小用水量,因而火災時實際消防用水量完全可能比按照規范設計的水質大得多。
對于發生事故時可能進入事故池的用水量,目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導則”,即為年平均一天的降雨量;二是按照“規范”中規定的“當地最大降雨量”。但按照雨水排水系統設計理論,某一時段的降雨量,由匯水面積和設計暴雨強度決定,而暴雨強度計算中有個重要參數—設計重現期,是根據排水區域的重要性、經濟條件等因素來取值,而理論上可取無窮大。“當地最大降雨量”只有相對最大,沒有絕對最大,實際一定存在比其更大的降雨量。
現行消防設計規范都明確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也就是說消防要考慮短時間內第二起火災應對的事故池清空時間,現行規范或導致都未作出要求,事故池清空時間完全有可能受本企業或外協單位污水處理能力的限制而超過48h,因而短時間內第二次火災產生事故廢水,會因事故池不能完全容納而外溢。
因此,按目前的應急事故池容量計算依據所確定的事故池,完全有可能容納不下事故發生時實際產生的廢水量而外溢。因而要求事故池最好設在廠區地勢最低處,而且應在事故應急預案中,明確在廠區圍墻開設門洞處采取預備沙包等措施,紡織事故池廢水外溢流淌至廠區外水體,同事因明確相應的臨時移動存儲設施(如有組織槽車轉運等)。另一方面,排水管網排水能力的設計也有與上述同樣的情況,其也有可能一時不能適應實際的排水流量而暫時外溢,此外,當事故池也為高于事故池進水口后,隨著也為上升,排水管網的排水能力逐漸減小(水量的實際坡降減小),這是附件地面暫時積水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也要求應急事故池盡可能位于雨水管徑大的管網末端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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