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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定:
1.焦化廢水處理選擇的工藝應能脫除焦化廢水中所含的油類、揮發酚、氰化物、硫氰化物和氨氮,且不產生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轉移。
2.半焦(蘭炭)廢水采用生化處理時,宜有化學除油等預處理手段。
3.焦化廢水處理設施的結構形式、設備及材料選擇,系統有效容積設置及其內部配置,應符合焦化廢水水質的特點,滿足生化處理需要。
4.根據不同地區季節溫度差異,生化處理部分應采取必要的夏季降溫、冬季保溫或加熱措施。
二、工藝流程的選擇
2.1工藝流程應根據處理廢水的水質、水溫及水量,處理后廢水指標,處理后所產廢物的處理方式,利用焦化生產裝置協同處理廢水和廢物的可能性,廢水中有用污染物回收利用的可能性及回收價值等綜合因素來確定。
2.2所選工藝應技術成熟,且能長期穩定達標運行。
2.3工藝流程應考慮到地域、地理、地質、氣象、水溫、地震等自然因素的影響。
2.4工藝流程應考慮到基建投資、運行成本、使用壽命、資源占用、能源消耗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來確定。
2.5下列廢水應送到焦油氨水澄清槽,經物化處理后再送入廢水處理系統。
(1)煤氣脫硫前的煤氣預冷塔分離冷凝液;
(2)冷法弗薩姆無水氨精餾塔排出的廢氨水;
(3)粗苯蒸餾分離水;
(4)油庫焦油罐分離水。
2.6下列化學產品精制加工廢水,應送到焦油氨水澄清槽,經物化處理后再送入廢水處理系統。
(1)酸洗法苯精制原料油槽、兩苯塔、初餾塔、吹苯塔和各產品塔分離水;
(2)苯加氫精制的凝液分離水槽及工藝混合廢水槽排出的分離水;
(3)焦油蒸餾(常壓蒸餾)加工過程中的原料焦油貯槽分離水、焦油蒸餾分離水、酚鈉鹽蒸吹分離水、吡啶蒸餾分離水、古馬隆脫酚排水、酚鈉鹽洗滌硫酸鈉廢水;
(4)焦油蒸餾(減壓蒸餾)加工過程中的焦油蒸餾脫水、吡啶精制脫水、蒸餾塔回流槽排污系統及洗凈器排水;
(5)改質瀝青隨閃蒸油分離出來的化合水;
(6)經酸洗和加堿中和后的古馬隆樹脂初餾分離水;
(7)洗油、精蒽、蒽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原料槽分離水、輕餾分冷凝液分離水、脫鹽基設備分離水;
(8)煤氣水封槽的排水、各類油庫刷槽車水;
(9)酚精制中和槽匯集的脫油塔經蒸汽蒸吹、脫水塔減壓蒸餾脫除水汽的冷凝液,以及精餾塔真空排氣系統分離液槽排水。
2.7古馬隆樹脂用含氟催化劑催化所產生的含氟廢水應在其車間內部進行脫氟處理;
2.8下列廢水可直接送廢水處理系統。
(1)焦油加工瀝青池排污水
(2)廠區生活污水、生產裝置區收集的初期雨水、化驗室排水、化工泵軸封水及其他一些低濃度焦化廢水。
2.9焦化廢水治理的技術路線應按下列原則選擇:
(1)單一的物化法處理:如廢水焚燒、脫硫廢液提鹽或制酸等。
(2)“物化處理+預處理+生化處理+后處理+深度凈化處理”的聯合處理工藝,應根據不同的生產對象和廢水水質優先選用圖1的技術路線:
2.10物化處理歸屬化工產品回收部分,執行相應化工設計規范及規程。
2.11處理后廢水應符合GB16171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2.12焦化廢水生化處理應包含有“缺氧反硝化/好氧硝化”基礎脫氮工藝。
2.13高濃度廢水在送至廢水處理系統前應進行除油和蒸氨處理,且蒸氨應加堿脫除固定氨。
2.14對含油量較高的焦化廢水,在預處理段應進行除油預處理。
2.15污水處理后送熄焦、洗煤和煉鐵沖渣的廢水,可不進行深度凈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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