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標準2022|綜合標準分享(污水排放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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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時間:2022-12-08 瀏覽次數:9275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3本標準頒布后,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703-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3定義
3.1污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準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4技術內容
4.1標準分級
4.1.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4.1.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4.1.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4.1.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2標準值
4.2.1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4.2.2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4.3其他規定
4.3.1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準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準按附錄A計算。
4.3.2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4.3.4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污水排放處理方案
01、屠宰廢水
1、來源與特征
屠宰廢水來自于圈欄沖洗、淋洗、屠宰及其它廠房地坪沖洗、燙毛、剖解、副食加工、動物殘渣,血水等組成。
屠宰廢水是一種典型的有機廢水,富含蛋白質及油脂,不含重金屬、有毒物質,主要營養物質為氮、磷,屬于高氮高磷高有機廢水。其中,氮主要以有機物或銨鹽(NH4+)形式存在,而磷主要以磷酸鹽(PO43-)形式存在。
2、工藝選擇
生物處理工藝
生物處理工藝利用微生物來去除屠宰廢水中有機物和病原體的廢水處理方法,其BOD去除率可達90%,是最經濟有效的處理方法之一。
生物處理技術主要包括:厭氧工藝、好氧工藝以及人工濕地(CWs)等。其中,常見的厭氧工藝有厭氧折流板反應器(ABR)、厭氧濾池(AF)、厭氧塘(AL)、穩定塘(SP)、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UASB)、厭氧序批式反應器(SBR)等,常見的好氧工藝有活性污泥法(AS)、生物接觸氧化法(BCO)、好氧SBR等。
組合工藝
截至目前,國內外所開發的生物/物理-生物組合工藝有:BCO-混凝沉淀、一體式厭氧-好氧固定膜反應器、ABR-循環活性污泥系統(CASS)、ABR-AF、ABR-二級BCO、水解酸化-CASS、厭氧-缺氧-好氧折流生物反應器、水解酸化-兩段式SBR等。
對于組合工藝而言,主要有兩種可行的運行模式:
厭氧工藝前置,好氧工藝后置,通過回流形成好氧硝化/吸磷+厭氧反硝化的良性閉合循環,以達到脫氮除磷的目的;
形成一體化裝置,在同一反應器內實現厭氧-好氧環境的有效循環。
02、造紙廢水
1、來源及特征
廢紙造紙大多以舊書本、舊報紙和箱板等為原材料,其中有很多細小纖維和油墨等化學污染物。造紙工藝中對水的需求量越大,相應產生的廢水產物就越多。
造紙污水因其化學需氧量(COD)、總懸浮固體含量(SS)高,可生化性能差,有機污染物種類繁多等特點無法與常規城市污水混合處理。
造紙過程中的制漿、漂白、洗滌、和抄紙等工藝流程所用化學添加劑都將隨水一起排放,造紙廢水成分復雜且毒性較大,造紙廢水中約有89種有機污染物,可生化降解性也較其他污水差。
2、工藝選擇
厭氧生物處理
某造紙廠利用厭氧內循環(IC)反應器可以去除93.8%的COD、97.6%的SS,但IC反應器對水質pH值具有較高的要求,故在IC反應器前設置預酸化池保證廢水進入IC反應器前所需要的pH值條件。
IC反應器的優點在于可以將固液氣三相進行分離,具有內循環攪拌作用及較高的上升流速,可以將造紙廢水中的固體雜質如纖維和鈣等沖出反應器,使反應器可以長期穩定運行。
好氧生物處理
與普通活性污泥法相比,好氧處理過程中的生物膜法具有占地面積小、處理能力強、耐沖擊負荷的特點。相關研究表明,懸浮載體生物膜反應器(SCBR)可有效去除廢水中的慢性有毒物質。
生物膜法處理造紙廢水更加適用于中小型企業的廢水處理。
某造紙廠在處理黑液時采用水解酸化—好氧生物處理工藝,先將黑液中難降解的纖維類物質通過斜網回收,利用酸析將其轉化為不溶性物質,便于分離。在高濃度兼性微生物的吸附和水解酸化作用下將大分子難降解有機物質轉化為小分子易降解有機物,后經過好氧曝氣池進行生物降解,最后達到出水標準。
厭氧好氧反應器聯用
實踐表明,厭氧與好氧處理技術的結合對造紙廢水的處理具有良好的效果,系統運行穩定,對其中污染物質的去除更易達到國家標準。
采取厭氧—好氧活性污泥法相結合工藝能夠有效去除污染物質,排水標準達到國家一級A標準。同時采用廢水回用以及生產工藝改造,可節約清水用量80.9%~86.7%,采用活性污泥法作為厭氧后處理工藝,可操作性性強、運行穩定、能耗低。
高級氧化技術
該技術優點在于可以對工業污水中的有毒難降解物質進行徹底破壞,反應速度快、無二次污染,但其對設備的要求較高且投資較大。
利用Fenton氧化技術對草類制漿造紙中端廢水中CODcr的去除率可達到78%,色度的去除率可達到98%左右。Fenton氧化技術在最后出水中存在大量鐵離子,需要在其后聯用Fe回收工藝。
電催化高級氧化技術是利用電場作用,通過催化活性電極反應直接或間接產生氫氧根離子,利用氫氧根離子攻擊有機分子,使難降解有機物轉化為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或在電場的作用下使有機物“燃燒”成為CO2與H2O等無害無機物。電催化高級氧化技術對能源的要求與負荷較高,雖然在處理效能方面較為優秀,但對于中小型造紙廠來說,其處理費用過高。
沉淀或氣浮技術
制漿造紙廢水中的懸浮物質主要由樹皮、纖維、纖維束、填料以及涂料組成。
國外紙廠首選沉降法,平均可以去除80%以上的懸浮物質,初級凈化器的平均懸浮物去除率為70%~80%;采用溶氣氣浮法處理造紙廢水,TS去除率可以達到6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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